我县首例“涉黑”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2020-01-01 18:29  


2019年12月30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以胡建为首的十二人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主犯胡建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8年不等及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胡建经常借故生非,采取威胁、胁迫、滋扰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2011年以后,被告人胡建开始高利放贷,并继续采取上门纠缠、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家属进行滋扰,在城区产生一定影响。在其初步形成影响力后,胡某某、胡某、肖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和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主动投靠胡建结成团伙,后又聚集吸收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曹某、金某、徐某、方某、余某以及社会闲散人员许某、饶某等加入。该团伙开始有组织地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以来,为索取非法债务,该团伙非法拘禁被害人石某、杨某,并采取殴打,威胁的方法逼迫还款,对多名被害人及家庭进行滋扰、恐吓、敲诈勒索,为了强索违约金,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明某。

被告人胡建其行为构成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严重破坏了我县的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县首起宣判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标志着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童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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