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6 15:50  

各市、州、县残联:

《湖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残联理事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8 年 3 月 5 日

附件

湖北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 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 2011 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目标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按年度一次性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 260 元/年·人。

二、项目管理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以下简称燃油补贴项目)属于市、县政府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纳入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代码化管理,实现项目执行的可跟踪、可追溯。

(二)项目申报条件: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 疾 人 机 动 轮 椅 车 须 符 合 机 动 轮 椅 车 国 家 标 准

(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三)市、县级残联要按照燃油补贴项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规定,建立健全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和车

辆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严格执行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三级审核”制度,详实准确地掌握车主和车辆的申请、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燃油补贴数据库的信息。

(四)燃油补贴资金要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挤占、或挪用。

(五)每年 5 月 31 日之前,要将下一年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信息录入燃油补贴项目数据库。

三、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申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由市、县级残联负责统计所辖区域内燃油补贴项目需求数据, 按项目管理要求上报省残联维权处、计财处。

(二)项目资金分配: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对中央、省级按排的专项资金依据因素法加项目法分配资金。

(三)项目资金拨付: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规

〔2017〕21 号),应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省级财政依据相关规定时限将项目资金转移支付市、县财政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应在一周内告知市、县残联,市、县残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燃油补贴项目受益人。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发放的燃油补贴资金, 应及时上报省残联维权处备案,同时经同级政府批准,在不改变资金科目用途的基础上,支持用于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五)市、县级残联在发放燃油补贴项目中,产生的工作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预规〔2017〕21 号),遵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结合项目工作实际编入当年预算。

(六)严禁违规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市、县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四、绩效评价

(一)评价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执行率、时间完成率, 项目申报准确率,社会效益等明确可细化和量化指标。

(二)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省残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对绩效评价过程和结果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按照“谁申请、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行政问责。1.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单位、个人分配补贴资金的。

2. 以虚报冒领、骗取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

3.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

4. 擅自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

5. 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该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对在该项目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受助者),市、县残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取消受补资格,追回补贴资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残联办公室 2018 年 3 月 6 日印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