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稳定和扩大就业,扶持就业困 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促进 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 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124 号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 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38 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凸显岗位属性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 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 门)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 营利性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 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凸显“托底线、救急难、 临时性”属性,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 岗”管理机制。
二、按需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范围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 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就 业困难人员状况、现有公益性岗位数量、就业补助资金规模等具 体情况,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各地在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 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实施更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合理利用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提升 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安置人员。
三、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 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各地根 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失业 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纳入援助对象范围。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 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应为乡村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用工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可实行灵活的 弹性工作制。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签订用工协议,最长不超过6 个月, 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各地可依据本地实际,结合安置对象的困难程度和就业能力, 探索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并主动加强宣传解释工 作。
四、规范管理使用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要的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当地县级以 上人社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并提供岗位名称、岗位数 量、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用工期限等情况资料,经人社部门审 核后向社会发布。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共同做好招聘工作,确定岗位拟招用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 当地人社部门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 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的补贴标准应根据劳动时间、劳 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高 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 依法依规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发放工资待遇,依法依规为公益 性岗位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参加工伤保险。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 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 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 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 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 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 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 次。
五、完善工作机制
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益性岗位规模进行规划,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安置、退出,招聘信息的发布及补贴政策的落实, 并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补贴标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 部门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用人单位承担本单位公 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谁开发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 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 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完善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 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对退出公益性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 难人员及家庭,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 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完善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 贴的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人员安置和领取补贴需通过“湖北智慧 就业服务平台”经办。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岗位管理情 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 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 骗取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 “吃空饷”等情形, 要依法依纪处理,并追缴违规获取的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安置 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上岗资格,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各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 施细则。此前已核定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至 期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 12月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 省劳动就业管理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 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