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9-26 16:34  

关于印发《黄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局、扶贫办:

现将《黄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残疾人联合会              黄冈市教育局

黄冈市民政局                  黄冈市财政局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黄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黄冈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

黄冈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9年1月17日印

黄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建立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鄂政发〔2018〕37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残联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为我市符合条件的0-15周岁残疾儿童实行分类康复救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化、常态化、有保障、全覆盖。

(二)坚持量力而行,按照本地经济发展条件、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康复服务能力制订具体救助措施,并进行动态调整。

(三)坚持自愿申请,按需救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三、救助项目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手术、机构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植入、苯丙酮尿症康复等基本康复服务(参考目录见附件1)。

根据申请救助儿童的实际康复需求,同一对象在同一年度可给予多项救助。如某脑瘫儿童,若符合各项目救助条件,可在同年度给予矫治手术、机构康复训练以及辅具适配项目的救助,但不得同时享受两项机构康复训练项目救助。

四、救助对象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能提供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且符合相应项目具体要求的残疾儿童。

(一)医疗手术类。0至10周岁,诊断明确,确需实施视力、言语、肢体等医疗手术的残疾儿童。

(二)机构康复训练类。0至15周岁,诊断明确,身体状况稳定的听障、脑瘫、孤独症、智障四类儿童。

(三)辅助器具适配类。0至10周岁,经专业评估,确有助视、助行、助听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

(四)儿童人工耳蜗移植项目、儿童助听器适配项目以及苯丙酮尿症患儿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实施救助,仍由省残联项目办和省妇幼负责,具体实施按《2018年湖北省残疾人专项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鄂残联函〔2018〕2号)中规定的要求和工作流程执行。

五、救助标准与经费保障

各地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需求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实际,分类确定本地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救助对象年龄。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救助制度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容、标准不低于现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政策的相应范围、内容和标准。

1.医疗手术项目类。各地自行确定一项或多项手术项目内容(参照附件1项目目录),并按经济条件、不同术式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已纳入医保报销目录的,对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不超过救助标准据实补贴。该救助项目经费由各县级政府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补贴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2.机构康复训练项目。各地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分类确定康复训练补贴标准。

(1)0至6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不低于1.6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该年龄段救助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补贴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2)7至10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该年龄段救助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补贴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3)11至15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补贴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训练时间不少于6个月。该年龄段救助可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补贴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4)训练时间不足月数的,根据本地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年度补贴标准和训练时间核算每月补贴标准,按救助对象实际训练月数补贴康复费用。

(5)黄冈经济开发区和龙感湖管理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不足的部分由两区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3.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1)各地根据残疾儿童需求和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本地辅具适配目录,其分类救助标准按照中国残联《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适配目录》执行。

(2)各地可按实际需求,通过统一采购辅具发放实物形式或通过辅助专业机构提供适配服务形式,为每名受助儿童适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助听器等基本型辅具2-3件/人/年,可按其生长发育需求每年更换。

(3)0-10周岁年龄段救助,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残疾儿童康复补贴经费”予以保障。

六、定点康复机构

(一)定点康复。受救助残疾儿童必须在定点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定点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手术项目定点机构须为省内具有相应手术条件和能力的二甲以上医院;辅助器具适配机构一般为各级辅具服务站或者可以提供辅具制作适配的医院和其他社会机构。准入条件按照《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准入及服务规范》(见附件2)要求进行认定。

(二)属地管理。凡符合条件的机构,一律向属地所在的县(市、区)一级残联提出申请,由县级残联集中申报。成功申报后,归属该县级残联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未申报定点机构或机构项目不全的县级残联,需每年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本地区救助对象的康复安置方案,说明各类救助对象拟安置的定点机构和补贴经费拨付情况。

(三)认定方式。定点康复机构认定遵循机构申请—县级残联核准申报—市残联统一复核—省残联备案确定方式进行,即:

(1)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新机构(即上年度不是康复定点机构)首次申报,只能申报一个康复救助项目。

(2)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根据拟开展的救助项目,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资格和条件后,批准同意申报,并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集中上报至市残联。

(3)市级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康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书面复核,并将审定的机构名单统一上报至省残联。

(4)省残联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正式发文确定并公布全省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四)动态管理

1.定点康复机构实行每年申报审批确定(每年重新申报),每年可根据服务情况新增和取消。

2.按照《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残联发〔2018〕28号)中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

(五)优胜劣汰。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经检查评估不达标的定点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定点资格。

七、救助流程

县(市、区)残联负责救助项目的申请、审批、安置、康复等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工作。

(一)自愿申请

由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并规范完整地填写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核实审批

1.各级残联依据项目条件和要求以及定点机构对残疾儿童的评估、诊断结果,完成对申请审批,确定救助对象。

2.审批结果及时告知残疾人监护人,并对外进行公示。

3.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等五类残疾儿童,应当在填写审批表、数据库录入中进行标注;对于根据家庭经济条件给予不同救助标准的,须在审批时进行信息比对。

(三)安置救助

1.申请者选择定点机构,经县级残联同意,所选择的定点机构确认接收后,申请者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协议,按协议约定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实施康复救助。

2.对于具备入普幼、普小能力的残疾儿童,县级残联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帮助其随班就读;定点康复机构为其提供点训或预约式康复服务。

3.各地残联加强对救助对象在康复过程的情况跟踪和监控、回访,严禁救助对象申报项目而不做康复或进机构却不坚持康复的现象,确保康复效果和质量。

(四)经费结算

1.中央经费和省级经费由省残联按照“全省残疾人精准康复管理系统”中各地区实际录入的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数,统筹分配资金并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地方财政。

2.在省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周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由家长先行垫付,凭发票到残联报销。

3.康复救助补助优先使用医保结算,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未超过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当月实际承担额超过补助标准的,按政策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五)数据录入

1.各县级残联负责在“中国残联精准康复管理系统数据库”中确认辖区内持证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录入符合救助条件的非持证残疾儿童,并据实录入救助信息。

2.各县级残联负责在“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数据库”中据实录入辖区内受助残疾儿童康复信息,并对辖区内受助儿童信息进行跟踪回访和核实。

3.上述两个数据库中受助残疾儿童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应完全一致,两数据库互相印证。

(六)绩效评估。各地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项目监管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监管内容包括:残疾儿童信息真实性、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及落实情况、定点康复机构服务及康复效果等情况。

(二)县级残联和相关部门负责规范救助流程,监督日常工作,管理辖区内定点机构,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

(三)市残联和相关部门负责督导辖区内各县(市、区)救助制度的执行,定期对定点康复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通报结果。

(四)项目实施接受省残联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部门职责分工

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作、紧密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残联组织。负责具体做好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筛查掌握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联合相关部门,筛选确定为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共同履行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

(二)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支持保障。

(三)民政部门。要落实好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基本生活。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也可予以临时救助。

(四)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

(五)人社部门。要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需求,逐步增设报销项目,提高报销比例,简化报销程序。

(六)卫计部门。要依托卫计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同级残联实行信息共享。大力开展残疾预防,加强对医疗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七)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康复机构登记,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八)扶贫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和健康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家庭予以精准帮扶。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未加

1.黄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建议目录

2.黄冈市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准入及服务规范

3.黄冈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样表)

4.黄冈市残疾人机构康复训练项目具体要求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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